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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9-04-15 18:05:28
字号: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

 

国家机构以外,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及个人。

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1、 是否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办学

2、是否出现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事件

3、招生广告、简章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在教育局备案,刊播、张贴、散发是否经过批准

4、各专业和培训项目是否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历教育是否按部颁教学计划执行

5、是否有健全的学籍管理等管理规章制度

6、是否配备与办学规模和教学内容相适应的、稳定的合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学历是否达标

7、专、兼职教师均有聘任合同或聘书,并持证上岗有聘任教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认真教学组织工作认真、细致,注重教学过程管理,学校教导上有教学“六认真”等教学过程 检查记录

8、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评制度,考核能反映学生实际水平

9、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有财产、财务报告制度,有年度预决算制度

10、是否有严格的经费开支及审批制度

11、财务人员相对稳定,持证上岗

12、学杂费使用合理,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本年度有改善办学条件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的结合:对国家机构以外,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对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监管和审批后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每年抽查不超过2 次。

 


2

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全市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注册的人员情况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的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2012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三年内)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全市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注册的人员。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关系)、身份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证书、体检合格表、思想品德鉴定书等;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

2、全市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工作。

3、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是否存在需要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的结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2012年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三年内)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全市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注册的人员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通过摇号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其中对被列入市场主体异常或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定向检查。

 

 

 

 

对于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的监管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 20%


3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校车运营单位的情况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1、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2、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采取联合检查方式: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采取联合检查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每年联合检查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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