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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聊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施方案》
11371500MB2861269C/2019-4382187
2019-01-11 00:00:00
市教育体育局

解读《聊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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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国办发〔2017〕49号),2018年2月12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2018年6月23-3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组于对山东省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期间我市及所辖东昌府区、临清市、茌平县迎接了国家督导组核查。

2018年1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8〕29号),规定每年对市级政府并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评价指标体系涉及落实教育政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教育保障、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五大类20项指标。

根据省、市深改组要求,省文件出台3个月内我市须出台相应的贯彻落实文件。

二、文件起草情况

收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9号)后,市教育局组织相关科室对评价指标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认为省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涉及落实教育政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教育保障、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五大类20项指标,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为促进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我市需出台《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施方案》,为做好上下衔接,迎接省督导评估,各项评价指标参照省方案设置,分为指导思想、工作任务、评价内容、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保障措施六个方面,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评价细则另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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