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大 中 小
一、执法主体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负责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认定。
2.负责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3.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4.负责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5.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6.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7.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8.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9.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10.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1.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2.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3.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15.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7.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18.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19.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20.职业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处罚。
21.擅自举办职业学校的处罚。
2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23.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2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25.民办学校不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26.加处罚款。
27.先行登记保存。
28.负责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29.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30.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31.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32.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33.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34.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35.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36.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37.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38.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39.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40.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41.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42.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43.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44.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45.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46.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47.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48.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49.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50.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51.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52.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5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含健身气功)。
54.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55.负责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56.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57.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5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5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60.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6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62.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63.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做出处罚决定-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强制:发现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报请领导批准-制作送达强制措施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许可:

五、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0635-8245506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