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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聊城市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市民体质,提升城市软实力,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起草了《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43号(邮编:252500)或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财富中心三楼304室(邮编:252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njinming2021@163.com,邮件标明《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打开聊城市司法局(http://sfj.liaocheng.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中“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栏目提出意见。

4.关注聊城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菜单“立法意见征集”中“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栏目提出意见。

5.点击本意见征集右上角“意见提交”按钮进行建议的提交即可。

6.联系方式:联系人:孔宁,联系电话:138063507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9日。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5月8日

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赛事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七章  体育组织

第八章  体育设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市民体质,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市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增强体育综合实力。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体育工作专门议事机构,健全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配备社区体育工作人员,推动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相关规划、标准,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公务员管理、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文旅、市场监管、商务、国资、民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第五条 本市依法保障市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所联系服务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加强对残疾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市培育发展体育文化,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传承和推广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体育文化品牌建设,形成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本市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传播中华体育文化,宣扬奥林匹克精神,积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第九条 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条 本市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定期召开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推进全民健身各项活动的深入开展。鼓励和支持市民参与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完善和实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市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区)体育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市民参与和体质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发布全民健身发展指数。

第十二条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和工会等应当健全运动促进健康工作协同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优化设施布局,加强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能够满足各类人群需求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体系。

发改、教育和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和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嵌入社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老年人等多功能体育场所建设,整合体育设施与运动康复、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为各年龄段人群提供健身辅导、身体机能训练、运动干预等运动康养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设立与科学健身相关的特色门诊,在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活动时,针对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科学健身指导、评估诊疗、运动干预等服务。

教育和体育部门、工会应当加强面向市民、职工的健身服务站点建设,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三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和乡村社区生活圈建设内容,支持社区健身组织、健身团队发展,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居民开展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村民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深入推动本市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工作时间段向公众开放室外体育场地。

第十四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倡导市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帮助市民获取运动伤害防护、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心理等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市民文明健身、科学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十五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协同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完善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当保障体育课时与体育教学质量,开展适合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多样化的体育项目,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中小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倡导学生每天参加校外体育锻炼一小时,家庭、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和保障。鼓励公共体育设施为学生体育锻炼提供时段、场地等便利。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在园在托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幼儿室外活动时间、效果和质量。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推进校际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险。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趣味体育项目,以及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整合本市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定期发布赛事计划,完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推动市、县(市、区)、校体育竞赛活动联动发展。

第十九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养成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健全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社团指导、课余体育训练工作以及竞赛成绩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退休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等参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并按照课后服务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建立健全相关评价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练员,或者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后备人才贯通培养机制,完善特色体育项目布局,探索义务教育阶段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灵活学籍制度,加强体育后备人才的招收、引进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在体育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支持体育运动学校面向相应行政区域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引导和规范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及相关赛事活动组织等服务,促进校外体育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本市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创新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扶持社会力量办训,提升竞技体育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支持足球、篮球、排球、滑板、霹雳舞、街舞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竞技体育项目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培育和激励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支持其建立体育后备人才梯队。

第二十六条 本市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择优选拔运动员和组建运动队,并公示选拔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教育和体育资源,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

对优秀运动员在本市落户、升学、就业、就医等,按照规定给予优待。试训运动员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保障。

运动员参加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鼓励和支持其与管理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教育和体育、人社、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优秀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市教育和体育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优秀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运动员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职称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推动教练员、运动防护师等职称评审向社会开放。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指导单项体育协会建立健全面向社会的教练员、裁判员注册体系,建立执业档案,加强专业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本市竞技体育学校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范县(市、区)体校建设标准,推进县(市、区)体校转型升级。


第五章  体育赛事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和体育部门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

本市积极申(举)办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打造高水平职业赛事和自主品牌赛事,举办全市运动会、市民运动会、城市业余联赛等全民健身赛事,满足市民对体育赛事的多样化需求,建设体育赛事城市。

本市发展水上和户外运动、都市极限运动、科技体育、虚拟体育等领域新兴体育赛事,创新赛事发展模式和体育服务业态,促进新兴体育赛事与社交娱乐、健身休闲等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公共资源、资金支持、服务保障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促进体育赛事发展。

第三十三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体育赛事综合服务机制,通报赛事举办情况,协调赛事重大事项,保障赛事安全、有序举办。

第三十四条 本市依法保护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五条 教育和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标准、优化服务保障、加强资金扶持等方式,培育本市本土自主知识产权体育赛事品牌。

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牌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体育赛事影响力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完善体育产业体系,培育体育产业新业态,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体育产业园区、体育运动类特色小镇、体育专业楼宇等建设,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废旧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建设新型体育服务综合体,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建设新型体育服务综合体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市相关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筑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予以指导。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设立政府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完善融资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产业发展融资需求;支持利用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公益金对体育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作用。

第四十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旅等部门制定和落实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体育旅游等领域消费,激发体育消费活力,发挥体育消费带动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育和体育、卫健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探索构建教育和体育、卫健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模式。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体育文创设计、体育文化节庆等活动,探索推进体育与医疗、科技、互联网等行业融合发展。


第七章  体育组织

第四十三条 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完善本市体育组织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健全体育组织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体育组织规范发展。

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组织发展。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体育总会应当加强对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发挥枢纽作用,共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培训,向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本市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扶持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发展,推动体育基金会规范建设。


第八章  体育设施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开展公共体育设施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同级教育和体育部门意见。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山东省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并按照要求配置无障碍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体育场馆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功能设置,加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和避险避灾作用。

第四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加强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和运营效率,方便市民开展体育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无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和体育部门批准。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在体育宣传周期间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对于可以出租的附属部分,其租用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健身、赛事等体育活动相关,且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设施,并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配置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的健身需求,加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融合发展。

第五十一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与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学校体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公办学校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运营主体开展体育设施数字化改造。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补贴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

第五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设施应当加强急救安全保障,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五十四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

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市根据需要合理预留体育公园建设空间,因地制宜发展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市民体育健身需求。

第五十六条 在确保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高架桥下空间、闲置地、楼顶空间等场地资源,暂不变更土地性质或者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体育部门提出建议,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予以支持保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本市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体育事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彩票公益金用于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市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体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与国外高水平机构联合培养体育专业人才。

本市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专业人才,以及体育经纪、赛事运营、体育科研、运动医学等领域专业人才。

对代表国家和本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培养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体育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在体育领域的开发与应用。

本市加强体育信息智能化建设,丰富完善本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电子地图服务功能,提供公共体育设施查询和预约、办赛信息服务、政府扶持项目申请等便民服务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市民提供信息查询、预约等服务。

第六十条 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体育标准化建设,组织起草体育公共服务、竞技体育、场馆运营、赛事活动等方面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本市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体育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开展标准化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一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推动建立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体育纠纷源头预防和治理,优化体育营商环境。

鼓励依托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以及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体育纠纷。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教育和体育、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赛事、体育市场等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六十三条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和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公安等部门申请许可。其他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另行制定。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和场所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会同文旅、教育和体育、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维护赛事活动安全。

教育和体育、公安、文旅、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督促赛事活动组织者落实活动组织、安全装备、风险防控、应急救援等保障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六十五条 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以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络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体育健身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地租赁期限等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费办法等内容,提示预付费风险。

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本市推荐使用由市体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十六条 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以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经营风险控制的原则,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具体规定由市体育部门会同市商务、文化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制定。

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经营活动的资金存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规模、信用状况等,合理确定预收资金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体育健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经营模式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卫健、教育和体育、公安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对各类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的指导,提高体育活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教育和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由教育和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预付费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教育和体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近年来,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市民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龙舟竞赛成绩优异,体育产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短板不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全市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体育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全市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教融合、体育产业发展,适应我市体育发展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我市体育发展条例,为聊城市体育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市教体局于2024年1月着手开展《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的立法工作,召开了《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立法启动会并制定立法工作方案,组建了法律顾问、业务骨干和律师为成员的立法团队。为确保立法的工作质量,立法团队多次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到学校、社区、体校等开展现场考察,并召开立法调研集中座谈会。4月下旬,召开《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市民代表等的意见建议。立法团队还认真学习研究了上海、河南、黑龙江等省市的立法经验,查找外地立法资料。在总结前期调研问题和调研建议的基础上,分析研判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体育条例》《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聊城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同时借鉴参考了上海市及其他地市有关体育发展的法规规章,吸收了近年来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体育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二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赛事、体育产业、体育组织、体育设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一)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一是推进全民健身各项活动的深入开展;二是明确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要求;三是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倡导市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加强科学健身指导。(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二)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一是完善体教融合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校外体育锻炼和幼儿体育活动等要求;三是明确学校运动会、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赛活动举办要求;四是加强体育师资、体育运动学校等建设,建立体育后备人才贯通培养机制。(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提升竞技体育综合竞争力。一是加强竞技体育创新发展,支持竞技体育发展;二是细化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权利保障;三是做好优秀退役运动员安置,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等工作。(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

(四)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一是加强体育赛事统筹规划,发展新兴体育赛事,鼓励社会力量办赛;二是建立赛事综合服务机制;三是细化赛事无形资产权利范围;四是打造“聊字号”赛事品牌,如江北水城龙舟公开赛。(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

(五)促进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一是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三是加强金融支持。(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

(六)培育体育组织发展。一是健全体育组织综合评价机制;二是明确地方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作用;三是鼓励和扶持自治性体育组织及体育科学社团、体育基金会发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

(七)完善各类体育设施和配套建设。一是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开放运营、拆除重建、出租等要求;二是明确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建设、配置、开放等要求;三是因地制宜发展体育公园;四是合理利用场地资源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六条)

(八)加强保障与监督。一是明确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二是培养和引进各类体育专业人才;三是建立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四是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许可与备案区别管理;五是规范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经营活动。(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

2024年5月8日,我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对《<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自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9日止。

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4条立法建议。

一、关于“建议在寒暑假、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开放包括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尤其是室外体育场地和设施的举措落到实处,有人管理和监督,开设对外的通道,门口放置举报或服务电话。这个举措尤其适合体育场地和设施紧缺的县城、市区”的意见: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已对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作出了规定,该建议予以采纳。

二、关于“希望领导能酌情考虑一下建设一些免费得体育场地,足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地等等”的意见: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已作出规定,该建议予以采纳。

三、关于“建议对聊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少儿武术,跆拳道,少儿拳击行业进行监管,因为好多在校学生学习了以后进行打架斗殴,伤人很厉害。不建议发展攻击性体育项目”的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发展青少年体育活动旨在促进青少年体魄强健和身心健康,家长、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加强青少年体育技能运用的引导,引导青少年通过友好方式化解矛盾,而非通过暴力方式解决,该建议不属于本条例立法所规范的范围,故不予采纳。

四、关于“(1)针对内部有幼儿编制的教师,可以设置一个升级系统,可以是内部考试,将幼儿编制的教师到小学岗位,小学编制的教师到初中,完成匹配原则;(2)针对社会性招聘每年还要招聘,可以大幅度招聘幼儿,促成高质量要求”的意见:与本次立法目的无关,不予采纳。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继续关注我市体育发展工作,对您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我们都会认真对待并及时向您反馈。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6月18日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

* 1. 请留下您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