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开发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1〕9号)《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聊教体字〔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1年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切实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确保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小学: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5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包括本区户籍子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归雁工程”返乡创业人才子女等非本区户籍子女)。
初中:应届小学毕业生(含本区户籍子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归雁工程”返乡创业人才子女等非本区户籍子女)。
小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应届小学毕业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区教体分局审核备案。
(一)公办学校招生,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
全面落实“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最大限度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1.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开发区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按照户籍所在地参与划片招生。
2.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开发区辖区内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按照居住证或房权证地址参与划片招生,入学后享有和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3.优抚对象子女入学。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立功受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人员子女按照既有政策落实教育优待。
我区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协调安排到城区小学、初中就读。
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归雁工程”人员子女,按照既有办法和流程,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4.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按照“零拒绝”“全覆盖”“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扎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区教体分局统筹调剂,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协调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随意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区教体分局牵头组织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辖区内除经开发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外,所有残疾儿童、少年在籍在学。
5.做好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学校要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关爱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严防学生辍学,不断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工作成果。
6.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各学校要主动对接扶贫等部门,了解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施策,确保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因贫失学。
(二)民办学校全面落实免试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选择生源。
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为开发区辖区;招生对象为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外来务工经商条件的非开发区户籍随迁子女。
民办学校具体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必须在我区招生政策出台后,报区教体分局审核批准,方可向社会公布。
坚决落实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年检认定合格方可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制定。
按照市教体局招生意见,民办学校在我区招生有空余学位需申请跨县招生的,经区教体分局审核,与生源地教育部门协商备案后方可进行,招生范围可以扩大到我市其它县(市、区),但不得跨市招生。
1.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开发区2021年中小学招生按条件划分为四类:
(一)类:开发区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需要具备:
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
(二)类:开发区户籍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有房产。
需要具备:
①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
②经商类提供1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房主的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务工类提供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交纳凭证;
③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产已交付使用)。
(三)类:非开发区户籍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有房产和居住证。
需要具备:
①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
②经商类提供1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房主的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务工类提供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交纳凭证;
③1年以上居住证。
④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产已交付使用);
(四)类:非开发区户籍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租房居住。
需要具备:
①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
②经商类提供1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房主的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务工类提供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交纳凭证;
③1年以上居住证;
④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房主的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等佐证材料)。
2.材料要求说明
(1)户口迁入时间截止到网上报名时间(7月26日)结束之前有效。
(2)工商营业执照、正式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满一年。
(3)为全面实现网上招生审核,凡是租房居住的,2022年开始,入学时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经住建局备案的租房证明。
(一)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实行“阳光招生”
学校要及时公开招生政策、划片范围、程序、时间、招生条件、咨询电话、招生结果等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使之家喻户晓,并得到学生家长理解和社会支持。要广泛开展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先进教育理念的宣传,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帮助和引导家长、学生理性选择义务教育学校,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招生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文件规定的时间招生,不得提前或采取变相报名方式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擅自跨范围招生,禁止招收择校生。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大班额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招生计划。确因划定范围内生源数量超过下达招生计划,必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加。
根据省、市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工作要求,结合创建国家教育优质均衡县工作,不得出现大班额现象。
学校要对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不得在开学前后组织分班考试。
(四)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
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任何学校不得接受外来招生单位的宣传,禁止本校教师代为学生集体报名、提供学生成绩信息等违规行为。
招生期间,各学校招生办公室要有专人值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推诿应付。
(五)规范学籍管理
2021年新生学籍严格按照招生平台数据统一注册。各中小学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发区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一把手”负总责,建立科学有序、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
(二)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大班额、提前组织报名录取、虚假招生宣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对于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2.如因学校(幼儿园)原因违反招生规定、招生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不按招生程序组织招生等引发社会矛盾的,视情节对负责人严肃处理,直至免职。
3.民办学校严禁在规定时间以外、在起始年级以外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严禁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严肃处理。
2021年秋季开学后,市教育和体育局、开发区教体分局将对各学校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咨询电话:0635-8515868、8516229
东城小学招生范围为东昌路以南、中华路以东、黄河路以北的原东城街道辖区。
开发区实验小学招生范围为东昌路以南、黄山路以西、黄河路以北片区和顺德嘉园、温泉西区居住区。
第二实验小学招生范围为东昌路以北、辽河路以南、中华路以西片区和东昌丽都居住区。
第三实验小学招生范围为辽河路以北、中华路以西片区和东昌路以北、中华路以东原东城办事处辖区。
开发区实验学校、东昌中学东校区、东昌中学新校区招生范围为开发区原东城街道辖区。
各街道(物流产业园区)小学招生范围由中心小学划定,初中招收本街道(物流产业园区)应届小学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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