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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机构全称

聊城市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院

负责人

张宏图

电话

0635-8246515

机构概况

第一条 根据聊城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合聊城市招生考试中心、聊城市高中教研 室、聊城市初中教研室、聊城市小学教研室、聊城市学前教 育教研室、聊城市职业教育教研室、城市教育科学研究 所,组建聊城市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育考 试与教学研究院)。市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院为市教育体育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 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 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 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市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院贯彻党中央关于教育试与教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工 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工作。 (二)承担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 (三)承担教育自学考试以及证书类考试考务工作。 (四)承担各项考试和考生考籍的信息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 (五)承担各项考试的宣传报道、招生考试工作资料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六)承担全市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教育政策研究工作,提出教育改革发展建议。 (七)承担教育教学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推广优秀教 育教学研究成果,开展教学研究评比、交流与合作,培养教育教学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八)承担全市教育科研课题工作;承担全市中等及以下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鉴、宣传和推广工作。 (九)承担教育教学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工作,组织教 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承担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发、建设研究,组织课程实施评估和课程资源建设。 (十)承担家校协作和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十一)协助开发区和高新区教育体育分局做好教育教学及体育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教育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院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发展与教育规划科。承担院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应急、值班等工作;承担院人事、财务、党建、资产、 老干部等工作;承担全市中等及以下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规划、立项、结题等工作;规划市级重大科研课题,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级重大教育科研项目;承担全市中等及以下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鉴、宣传和推广工作。 (二)信息管理科。承担各项考试和考生考籍的信息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 (三)大中专招生科。承担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考务工作。 (四)自学考试科。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成人招生和证书考试科。承担成人高校招生以及证书类考试的考务工作。 (六)学前教研室。承担全市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开展 学前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培养学前教育骨干园长、教师,组织全市学前教育各类教学评比活动。 (七)小学教研室。承担全市小学(含小学段特殊教育) 教育教学研究,开展小学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培养小学骨干教师,组织全市小学各类教学评比活动。 (八)初中教研室。承担全市初中(含初中段特殊教育) 教育教学研究,开展初中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培养初中骨干教师,组织全市初中各类教学评比活动。 (九)高中教研室。承担全市高中(含高中段特殊教育) 教育教学研究,开展高中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培养高中骨干教师,组织全市高中各类教学评比活动。 (十)职业与继续教育教研室。承担全市职业与继续教 育(含职业特殊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育教学评价 及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等,开展课程、课题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和教学经验交流,组织全市职业教育各类教学评比活动。 (十一)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室。承担全市教育教学质量 状况调查与评价工作;承担教育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测工作; 承担全市教育质量监测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与组织实施工 作,提供监测报告;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测专业 培训、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评估理论研究,为制 定教育教学评估政策提供服务;承担教育教学评估信息资源 开发、信息发布与数据库建设工作;承担地方课程和学校课 程开发、建设研究,组织课程实施评估和课程资源建设;承担家校协作和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十二)开发区和高新区教育体育工作科。协助开发区和高新区教育体育分局做好辖区内考试招生、教育教学研究 工作;承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学、 幼儿园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教师培训等工作;承担教育教 学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工作;承担教育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测 工作;承担科研课题申报推荐等工作;协助做好开发区和高新区体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院核定事业编制81名。 设党总支书记、院长1名,专职党总支副书记1名,副院长 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9名,其中正科级12名、副科级7名。 第七条 市教育考试与教学研究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撤销聊城市招生考试中心、聊城市高中教研 室、聊城市初中教研室、聊城市小学教研室、聊城市学前教 育教研室、聊城市职业教育教研室、聊城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事业单位建制。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