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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暂行)》的通知
教育
11371500MB2861269C/2022-4382803
聊教体办字〔2022〕8号
2022-11-25
2022-11-27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有效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暂行)》的通知

聊教体办字〔2022〕8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1号)《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聊城市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本《指引》所指中小学生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二、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机构名称

1.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2.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

3.本《指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存在第1项中等不规范情形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规定进行更名。

(二)场地设施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2.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7)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有场地标准的培训项目(含室外)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地空间。

4.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有关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

5.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与技术要求。组织或承接竞技比赛的,应配备符合竞赛要求的竞赛场地和设施设备。

6.不得租用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场所。不得提供寄宿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7.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三)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国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国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四)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级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符合下列要求。

1.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

2.专兼职教师队伍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要按照培训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3.培训机构所聘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①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②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③省级

(含)以上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④资格证书(与教学学段相符,任教学科为体育);⑤经省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⑥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⑦省优秀运动队、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职业俱乐部获得健将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

4.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

5.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6.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7.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

(五)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1.章程原则上包含: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训地址、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培训规模、资产来源、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2.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培训宗旨,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有对教师的管理评价标准,有培训保障措施和坚守服务承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组织机构

1.党组织建设。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1)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2)审批时要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要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2.决策和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和监督机构。

(1)培训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体育培训和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和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2)培训机构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3)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4)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国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无犯罪记录。

(八)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1.应制订与课程标准相配套的课程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2.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3.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4.培训机构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三、设立审批程序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一)受理审核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书面征得同级教体部门同意后,再组织教体、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和项目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评议意见。习武或搏击体育类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教体部门审核同意。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同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发证登记

符合审批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获得登记管理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审批机关完成审批后,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向教体部门推送。

四、监督管理

教体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培训机构的检查,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共享。

(一)收费和资金管理

1.培训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实行“消拨同步”。

2.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按照总额不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缴纳,并由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托管。须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3.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二)安全管理培训机构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要求。

1.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培训机构应对所使用房屋和设施加强监督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对房屋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质量可靠。

3.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培训机构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应急处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

4.培训机构培训时段应确保学员参训安全,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应尽量避免场地及周边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参训学员安全的干扰因素。

5.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具备基本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6.培训机构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1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超过1000人(含)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鼓励体育类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培训机构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7.培训机构应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应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

(三)招生管理

1.培训机构应发布招生简章,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报县级教体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2.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四)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培训机构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从教经历等信息;其他从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应及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和服务平台备案。

3.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教体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五、其它事项

(一)按照本《指引》要求,各县(市、区)教体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的培训机构准入设立细则,并报市级教体部门备案。

(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三)在本《指引》施行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底前按本指引规定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届时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由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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